市民张先生的小排量私家车挂的是北京牌照,去年年底,在我市一保险公司缴纳车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依法代收了车船税。近日,张先生发现,北京的车船税高于河北税额标准,“像我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在北京再补缴税款?还有,听说今年车船税施行新的税额标准,我当时续交保险时多缴了今年的车船税,这部分钱可以退吗?”
记者针对张先生的问题,询问了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他们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外省市牌照的车辆在衡水的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按照河北省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来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应再按照车辆登记地车船税标准补缴车船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车船税施行新的税额标准,对已在2011年续投2012年“交强险”并按原税额标准缴纳2012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新税额标准计算多缴的税款应予退税。
工作人员提醒,需要退税的纳税人请携带相关资料到原续保的保险机构办理,保险机构汇总后按月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办退税事宜。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提供相关资料:上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四联及本次投保含有代收2012年度车船税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四联和发票。纳税人是个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其本人银联卡的开户银行全称及卡号。纳税人提供的以上资料,由保险机构在审核原件后,留存加盖本机构印章的复印件,用以办理退税事宜。